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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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齐同生犯受贿罪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齐同胜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齐同生因受贿罪所得的财产和利息已依法上缴国库,其余部分继续追缴。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齐同生利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常委的职务,自治区党委常委、党组和国家领导小组副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利用教委副主任职务以及职权或地位发展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采矿许可证、项目备案审批、工程项目承包等事宜提供协助,共接收上述单位和个人财产1.11亿余元。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同胜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极大损失,必须依法惩处。由于企图行贿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知道的一些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赃物。涉案赃款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能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齐同生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终帕齐同生表示同意,并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愧疚和悔恨。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余人各界人士旁听了庭审。
